對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
小產權房,應該分類處理、分類對待,應該允許一部分符合條件的東莞小產權房合法化,現在大家都很關心該類小產權房如何轉正,主要還是看政府政策如何推進。
農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的一些“小產權房”,只要通過補繳稅費,就應該允許農民自由買賣;允許部分小產權房“轉正”,將有助于緩解日益高漲的房價,對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大有好處。
現在中央提出新型城鎮化關鍵是要實現人的城鎮化,圍繞“人口城鎮化”這一核心目標,農民工轉化市民首先面對的就是城市
高房價問題,在這樣的背景下,小產權房的“轉正”恰好符合市場的需求,解決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問題,國土部等方面應盡快設立一個合理的時間節點,對于節點后的新建小產權房一律嚴懲不貸。在限制新建小產權房的同時,對現存小產權房的遺留問題,如在村民宅基地上建設,符合城鄉統籌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的小產權房,應該允許其補辦相關手續、補交相關費用,之后再給予農民正式產權,或者納入到廉租房、公租房、經濟適用房等城市保障性住房系列中。
現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理小產權房問題上已有所創新,比如,東莞市政府方面決定,從去年4月1日起,將部分歷史遺留違建的小產權房轉為限價商品房,這樣的做法對國內其它省市推動小產權房的分類改革頗有借鑒作用。